2017年0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31个专业划分:
(一)公路;(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五)水电;
(六)核电、核工业;(七)火电;(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
(十一)化工、医药;(十二)建筑材料;(十三)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
(十六)纺织、化纤;(十七)钢铁;(十八)有色冶金;(十九)农业;(二十)林业;
(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
(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
(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五)工程设计;
(六)招标代理;
(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8个;
(二)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名以上。
综合经济专业资格,除已取得资质的专业外,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认定各专业和各项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