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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4-01-05 14:42:21   作者:网络转载   阅读:163   评论:0



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健全责任监管机制。《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均系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条款,各地在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时,要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清单具体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引以为戒,防微杜渐,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将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质量安全方面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强化信用约束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安全、提升建筑品质、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的内生动力。

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巡查、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要对照《负面清单》,将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列为重要检查内容,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违法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施赤文,联系电话:0551-62871587

 2023年10月28日

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图1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图2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负面清单.doc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

序号

类型

具体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1

违反建设程序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建筑法》第七条

2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未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五)条

4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

违法发包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

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7

违规指定分包单位,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一)条

8

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四)条

9

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管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

10

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不符合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1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2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四)条

13

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4

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5

未落实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志牌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14号)

16

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17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18

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19

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20

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没有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1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二)条

22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

23

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未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二)条

24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未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二)条

25

未落实优质优价,不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二)条

26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未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三)条

27

住宅工程不履行保修责任

未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三(一)条

28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三(一)条

29

住宅工程开工前,未按要求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未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三(二)条

30

未按要求组织业主开放日。

《关于推行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制度的通知》(建质〔202285号)

31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未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五)条

32

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要求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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